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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FuZhou Association of Judicial Expertise,缩写为:FZAJ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事业类法律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加强司法鉴定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团结带领会员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的司法鉴定队伍;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引导全体会员,秉承科学和正义,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合法、有序、规范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服务广大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福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司法局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中平路169号苍霞新城嘉盛园2#楼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配合市司法局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行业规定行为进行惩戒。

(三)贯彻执行国家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司法鉴定质量检查,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四)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信访投诉事项。

(五)组织会员总结交流经验、传递信息、加强联系、互相学习、共同提高鉴定人整体执业水平;

(六)组织行业相关专家开展疑难、复杂鉴定案件的分析论证并提供咨询、技术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相关案件的研讨活动;
    (
)建立会员登记制度,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八)组织鉴定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开展鉴定人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估、诚信等级评估活动;
    (
)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
)组织鉴定人和鉴定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及社会公益活动; 
    (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司法鉴定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司法鉴定机构。

(二)个人会员:司法鉴定人。

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同时为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的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享有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自觉维护司法公正;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二)向本会申请维权,保护自己合法执业权益;
    (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
    (
五)对被投诉、举报或惩戒有申辩的权利;
    (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及相关活动;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三)遵守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和准则;
    (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政治学习、职业培训、社会活动;

(六)在被投诉、举报、惩戒过程中,应当接受本会的调查;

(七)执行司法鉴定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八)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九)交纳会费;

(十)其它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或从业机构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依法被注销、撤销《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从被注销、撤销《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起自动退会,其会内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及其他各类司法鉴定规范,不履行义务,损害本协会信誉和利益的,由本协会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移送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从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代表应当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
一)在代表大会上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监督本章程实施;
    (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三)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
六)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
七)审议批准会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敬业。维护本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动请辞或由理事会建议罢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的;

    (三)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四)因故长期无法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应予罢免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审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决定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收支预决算报告;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协会财务状况;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到会的理事不得少于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除第四、八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于法律、实事求是、公正无私;

 (三)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是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负责人;

 (七)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聘任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 负责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
三)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的委托,负责分管工作。必要时,可以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受秘书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任期四年,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不得担任监事,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监督会费的收支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本会其他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五)向会员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法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支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追认。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为解决鉴定争议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会员违规执业行为的调查、惩戒工作。

第四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依规给予训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
    (
)违反本章程和司法鉴定行业规范的;
    (
)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鉴定人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
)拒不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或吊证处分的会员,本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或暂停会员资格。

    第四十九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参与办理处理事项的人员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长决定。
   
第五十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
)会费;
(
)政府资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或课题研究经费;

(四)社会捐赠;

(五)会员赞助。

    第五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交业务主管单位用于发展司法鉴定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6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797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21

   月  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