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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司〔202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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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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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司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1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严格准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贯彻执行《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分类规定》)和《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等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全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全面评查,确保其具备与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二、评查范围
此次评查范围为经福建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三、评查内容
按照《分类规定》《评审细则》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技术条件、专业能力等进行评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是否符合《分类规定》要求,根据《分类规定》对执业类别进行统一梳理规范;
(二)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根据《评审细则》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构成、人员综合能力、鉴定机构能力、实验室资质、场所设施、仪器配置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专家评审;
(三)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及专业技术能力,根据《评审细则》对鉴定人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背景、从业经历、专业技术能力、科研成果、论著成果、获奖成果、培训交流等进行综合评价。
四、组织实施
全面评查分为自评、核查、评查3个阶段。
(一)自评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至2022年2月11日)。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分类规定》《评审细则》具体要求,逐项对照梳理,认真开展自评,分别填写《司法鉴定机构全面评查登记表》(附件1)《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登记表》(附件2),并按照表列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于2022年2月11日前报送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二)核查阶段(2022年2月12日至3月7日)。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负责对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提交的自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对司法鉴定机构上报的仪器配置等情况有存疑的应当进行实地查看。核查无误的,应当在《登记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并于2022年3月7日前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三)评查阶段(2022年3月8日至3月31日)。省司法厅成立评查工作专班,从审批、管理部门和评审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评查小组,按照“一组一领域、分类全覆盖”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与现场评审相结合方式,严格按照《分类规定》《评审细则》等要求,完成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全面评查工作。
五、分类处理
(一)经评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已登记的执业类别与《分类规定》一致的,对其登记事项不予变更;不一致的,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从事某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和能力,根据评查结果对其执业的专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进行重新核定。
(二)经评查,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不予核定相应的专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对于因条件和能力不完全具备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可能被注销登记的,责令其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再次评查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符合准入条件的,重新核定其执业类别;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予以高度重视。全面评查是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与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应的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把全面评查作为进一步深化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举措,作为规范提升行业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全面评查开展好、各项政策落实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全面评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管理部门认真抓,压实工作责任。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加强司法行政管理与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司法鉴定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保证评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三)学透用好文件。各地要组织广大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分类规定》《评审细则》,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政策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负责审核登记和负责鉴定管理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学习,全面了解和掌握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及准入登记评审的各项要求。各司法鉴定协会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加强专业指导。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紧密结合本机构、本人执业情况,对照各项要求查缺补漏。
(四)严格工作要求。要坚持法治思维,加强风险防控,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稳妥有序推进全面评查工作。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上报相关材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严格按照《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九)项、第四十二条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罚,并延期一个月对其进行评查。各设区市司法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核查全方位、无死角,真实性存疑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评查小组要严格按照要求,统一尺度,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查,评查过程要做好工作记录、全程留痕。
(五)务求工作实效。各地要督促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照《分类规定》《评审细则》要求,抓好整改提高,不断提升鉴定能力水平。要结合评查工作,坚决依法淘汰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鼓励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规模发展,规范整合小、微机构,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附件1
司法鉴定机构全面评查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登 记 事 项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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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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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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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获准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
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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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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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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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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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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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包括机构设立主体、首次获得许可情况、登记事项变更情况、延续登记情况、鉴定人配备情况、近三年业务开展情况等,不够填写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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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自评业务范围要具体到《分类规定》的分领域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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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现有业务范围 (专业领域) |
自评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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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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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领域及项目 |
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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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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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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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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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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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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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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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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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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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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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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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已经严格对照《分类规定》《评审细则》进行自评,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形,愿意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鉴定机构(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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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核查意见 |
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总体评查意见 |
评查人员(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1 -( )
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分领域及项目)佐证材料目录清单
提供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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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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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领域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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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佐证材料目录 |
提供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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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从事 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评分表(需要填写自评得分) |
有□,共 页;无□ |
仅需在附件1-(1)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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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分领域及项目司法鉴定人名录及执业证复印件 |
有□,共 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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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分领域及项目近三年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份 |
有□,共 份;无□ |
不足5份的,时间不限,再不足的,全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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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分领域及项目近三年通过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的证书复印件 |
有□,共 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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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认证认可、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
有□,共 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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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执业场所、实验室平面图及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 |
有□,共 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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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仪器设备列表(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序列号、购置时间、购置金额等)、实物照片、发票凭证复印件 |
有□,共 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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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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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已经严格对照《分类规定》《评审细则》进行自评,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形,愿意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鉴定机构(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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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
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评查意见 |
评查人员(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2
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登 记 事 项 |
执业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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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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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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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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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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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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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获准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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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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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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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包括首次获得许可情况、登记事项变更情况、延续登记情况、近三年执业情况、获得相关荣誉等,不够填写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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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自评执业范围要具体到《分类规定》的分领域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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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现有执业范围 (专业领域) |
自评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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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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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领域及项目 |
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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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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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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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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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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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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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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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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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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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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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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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经严格对照《分类规定》《评审细则》进行自评,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形,愿意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鉴定机构(公章): 鉴定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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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核查意见 |
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总体评查意见 |
评查人员(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2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范围(分领域及项目)佐证材料目录清单
提供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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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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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领域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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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佐证材料目录 |
提供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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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从事 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人员评分表(需要填写自评得分) |
有□,共 页;无□ |
仅需在附件2-(1)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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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有□,共 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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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人工作简历 |
有□,共 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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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未被开除公职承诺书 |
有□,共 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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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科研成果、论著成果、获奖成果、培训交流情况列表及佐证材料 |
有□,共 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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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该分领域及项目近三年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份 |
有□,共 份;无□ |
不足5份的,时间不限,再不足的,全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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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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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经严格对照《分类规定》《评审细则》进行自评,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形,愿意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鉴定机构(公章): 鉴定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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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
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评查意见 |
评查人员(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注:以上表格及相关材料均需一式两份,一份各地管理部门留档,一份报送省厅。同时还需扫描成PDF文件,由各地汇总通过OA系统报送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邮箱。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
2022年1月13日印发 |